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人民不予执行:
1.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不予执行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执行的情形。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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