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发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等环节。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和终结的条件包括中止执行的条件和终结执行的条件。中止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果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包括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19- svgo.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