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要求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催告程序,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以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等条件;四、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由行政单位自行予以强制执行的话,程序就是这样的,不过特定情况下某些行政单位可能自身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这样的话就得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总之,行政单位也不会在没有任何预告的情况下就突然予以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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