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烟草局在调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手机涉嫌调查证据时可以没收,其他情况不可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事实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证据,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3、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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